(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0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泰建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伟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100号原告深圳市伟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法定代表人徐伟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红亮,广东得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衣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伟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伟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89.4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122.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秀远(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