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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民初字第29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2990号原告:鲁某甲。委托代理人:黄世德、张杰。被告:王某。原告鲁某甲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鲁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世德,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鲁某乙。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年龄、性格、生活理念差距较大,双方争吵不断。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鲁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1500元作为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药费等)直至其十八周岁时止,每年1月5日前支付当年的费用;3、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分担。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有感情,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认为只要双方多沟通,关系还是可以改善的,被告不想让小孩从小生活在离异家庭,受人歧视,也为了孩子有个美好的未来,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自行相识,2007年下半年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鲁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由户口簿、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并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双方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鲁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鲁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盛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