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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258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常峰军假释裁定书 (775)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常峰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583号罪犯常峰军,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7)西刑一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峰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1月1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4月30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峰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获得积极6次。本院认为,罪犯常峰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峰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4月3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