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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鲁德艳与淮南市李郢孜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厚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德艳,淮南市李郢孜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安厚月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486号原告:鲁德艳,女,1973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李郢孜镇新河村吴北队194号,身份证号340404197307011247。委托代理人:邓标,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李郢孜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李郢孜镇新河村,其他情况不详。第三人:安厚月,女,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李郢孜镇新河村吴北队186号,身份证号340404680318122。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德艳与被告淮南市李郢孜镇新河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安厚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德艳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鲁德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德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德艳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陶劲松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柏玮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