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35)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林,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丛行初字第64号原告张有林。委托代理人张军。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于文竹,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学军。委托代理人运胜涛。原告张有林不服被告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2年12月21日所作行政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有林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对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有林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有林负担。审 判 长 袁晓军审 判 员 于 宙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