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25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朱建坤假释裁定书 (772)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建坤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2580号罪犯朱建坤,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2004)宁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建坤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0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1606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5年12月2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2010年1月15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1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建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疾病犯,获得积极7次,并获得2010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朱建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建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1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4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