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民初字第21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陆杏美与王水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杏美,王水尧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2179号原告陆杏美。委托代理人沈沛敏、徐明刚。被告王水尧。委托代理人黄烈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杏美诉被告王水尧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杏美撤回对被告王水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94元(预缴),减半收取2547元,鉴定费2500元(原告垫付),合计50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春盛审 判 员 寿宝泉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茹亮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