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克元诉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克元,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稷民一西初字第32-1号原告李克元,男,195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稷山县西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元诉被告稷山县聚隆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元于2011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