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8号原告谢某,女,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李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