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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96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松,理事长。被告唐志友,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9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志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预交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青 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