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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081号原告叶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瀚武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