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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赵楠,女,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志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