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丁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丁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8号原告:马某某。被告: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丁某某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0年12月27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