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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富明家私有限公司、章玉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大富明家私有限公司,章玉明,何笑萍,何笑微,项光通,章海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97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爱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大富明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法定代表人:章玉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章玉明。被执行人:何笑萍。被执行人:何笑微。被执行人:项光通。被执行人:章海鹏。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大富明家私有限公司、章玉明、何笑萍、何笑微、项光通、章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制作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章玉明、何笑萍所有的座落于本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中大锦园C幢1301室的房产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拍卖,故依法参与拍卖款的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到执行款149723元。截止2011年12月20日,六被执行人仍拖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本金2030911.53元及利息。目前暂未发现六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要求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凭原生效法律文书与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温龙执民字第97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