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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43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风军与陈志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军,陈志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439-1号原告李风军,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县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郝春迎,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志卫,男,40岁,汉族,农民,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风军于2011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