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汪胜晖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汪胜晖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47号原告: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锡统。委托代理人:许鹃。被告:汪胜晖。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胜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浙江美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