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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芝商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汇源租赁站与喻林中、崔雪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汇源租赁站;喻林中;崔雪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162-1号原告:烟台市芝罘汇源租赁站。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皂村。负责人:吕荣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平,山东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喻林中,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崔雪林,女,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芝罘汇源租赁站与被告喻林中、崔雪林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喻林中或被告崔雪林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的负责人吕荣璞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通世南路12号17号楼2单元内33号、建筑面积为120.74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芝罘汇源租赁站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喻林中或被告崔雪林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