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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284号申请人: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251559-6)。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北工业园区联创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肖俐,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林小平,女,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苍南县。申请人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9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0207182的慈溪民生村镇银行长河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4月6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新慈立洁具��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虹宇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长河支行、背书人慈溪市虹宇贸易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奥菲凌机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