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仙执民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中元与吴法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元,吴法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17号申请执行人王中元。被执行人吴法妹。申请执行人王中元与被执行人吴法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法妹归还原告王中元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其中38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月利率按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法妹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家中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3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