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陈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少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绰号“少爷”,男,1992年3月出生。2011年8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13日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林某某、霍某某(均另案处理)经商议,强行将被害人温某带至佛山市禅城区荣山中学后面的鸿业园公园,由被告人陈某、霍某某望风,林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温某。抢走其价值人民币4292元的苹果Iphone4手机一台。得手后,三人将涉案手机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蔡某某(另案处理)。后公安机关根据相关线索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将赃物起回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林某某、霍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鉴定结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292元。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坦白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希望被告人陈某今后要吸取教训,改过自新。被告人陈某的家属今后要对被告人陈某多加管教、关心,并配合社区对被告人陈某实行矫正。公诉机关请求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建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