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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翠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翠兰;王淑媛杨小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民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赵翠兰。 被执行人王淑媛杨小平。 本院在执行赵翠兰申请执行王淑媛杨小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审判员  吕小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