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翠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翠兰;王淑媛杨小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北民执字第119号 申请执行人赵翠兰。 被执行人王淑媛杨小平。 本院在执行赵翠兰申请执行王淑媛杨小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审判员 吕小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