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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邓某甲、邓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邓某甲邓某乙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甲邓某乙瑞),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某与上诉人邓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某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海洋审 判 员  孙 震代理审判员  彭 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