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下商初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张勇与杭州大川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张勇;杭州大川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下商初字第1851号原告:张勇。被告:杭州大川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波。本院受理原告张勇诉被告杭州大川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大川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出租汽车全额承包经营合同》第十一条第4款明确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无果,约定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决”。认为本案应当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管辖,要求本院将案件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讼争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江干区三里亭路176号306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讼争合同的签订地属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双方当事人对诉讼管辖的协议约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杭州大川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杭州大川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处理。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退还被告杭州大川旅游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