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唐临武诉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临武;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唐临武。被告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权、杨荧,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临武诉被告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唐临武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君审判员 王艳玲审判员 马晓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楚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