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0)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教师。上诉人刘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138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建阔审 判 员 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