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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30)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立民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乙,教师。上诉人刘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初字第138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12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建阔审 判 员  杨俊英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雅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