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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溪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侯晓平等45人申请执行四川省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晓平,江方和,徐泽宇,张军,陈吉平,邓永会,唐明辉,蔡飞,李赞,陈小如,姚芳,刘强,刘德高,刘花蓉,历银香,明小英,高金琴,刘泽礼,牟利容,殷志会,李正勇,赵晓燕,罗明先,刘琴,刘学,牟木珍,周兴琼,李佑文,何青琼,张家富,赵明玉,刘家聪,李明琼,聂晓琴,钟历群,陈纯莲,胡仕英,陆小平,陈历卫,陈永梅,朱永芳,李珍,漆光利,宋燕,吴龙艳,四川省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溪执字第101-2号申请人侯晓平,男,41岁。申请人江方和,又名江芳和,男。申请人徐泽宇,女。申请人张军,男。申请人陈吉平,女。申请人邓永会,女。申请人唐明辉,女。申请人蔡飞,男。申请人李赞,男。申请人陈小如,女。申请人姚芳,女。申请人刘强,男。申请人刘德高,男。申请人刘花蓉,女。申请人历银香,女。申请人明小英,女。申请人高金琴,女。申请人刘泽礼,男。申请人牟利容,女。申请人殷志会,女。申请人李正勇,男。申请人赵晓燕,女。申请人罗明先,女。申请人刘琴,女。申请人刘学,男。申请人牟木珍,女。申请人周兴琼,女。申请人李佑文,男。申请人何青琼,女。申请人张家富,男。申请人赵明玉,男。申请人刘家聪,女。申请人李明琼,女。申请人聂晓琴,女。申请人钟历群,女。申请人陈纯莲,女。申请人胡仕英,女。申请人陆小平,女。申请人陈历卫,男。申请人陈永梅,女。申请人朱永芳,女。申请人李珍,女。申请人漆光利。申请人宋燕,女。申请人吴龙艳(又名吴晓洪),男。执行债权人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顺支行。法定代表人苏杰,该行行长。执行债权人南溪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肖敏,南溪区人民政府区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洁,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仲案裁(2011)1号仲裁裁决,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依照该仲裁裁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四川省南溪县弘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兵执行员 唐升龙执行员 唐升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梦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