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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学文与吕红娜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王学文。委托代理人张英龙,河北衡水桃城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红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文诉被告吕红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红娜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红娜的银行存款3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志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