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良商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某某、杨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余良商初字第14-1号原告:俞某某。原告:杨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志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立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