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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孟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孟某,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华县。被告潘某,男,1984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傅喜善,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孟某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高爱珍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