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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调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国俊与杨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俊,杨正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调初字第19号原告李国俊。委托代理人翟晏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俊诉被告杨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国俊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