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调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国俊与杨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俊,杨正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调初字第19号原告李国俊。委托代理人翟晏军,宝应县安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正培。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俊诉被告杨正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国俊负担。审判员 于健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