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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一终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代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代某某,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男。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上诉人代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0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代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代某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少波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张安品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