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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三民初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思琳与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思琳,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226—1号申请人程思琳。法定代理人王小媛。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兴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程思琳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段哲代理审判员  夏芳人民陪审员  鲁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