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三民初字第0022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思琳与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思琳,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三民初字第00226—1号申请人程思琳。法定代理人王小媛。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兴华路37号。法定代表人陈立友,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程思琳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许昌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豫K517**/豫K6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段哲代理审判员 夏芳人民陪审员 鲁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