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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执字第00144-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王秀芬与刘新堂因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芬,刘新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144-2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芬,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新堂,男,汉族,农民。王秀芬与刘新堂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商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2项由刘新堂分别于2010年12月底、2011年11月底、2012年11底前支付王秀芬财产折价款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11年10月15日王秀芬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12月前财产折价款5000元。执行中,5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王秀芬领取。执行费50元由刘新堂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0)商民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第2项2010年12月前财产折价款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梁洪君审判员 :何厚清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