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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鲁芹与李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芹,李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9号原告鲁芹。被告李明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芹与被告李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芹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芹负担。审判员  董玉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