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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钟慧与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贾尚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慧,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贾尚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钟慧,女,198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钦,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段塘丁家村大河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齐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汝中,浙江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尚笑,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号。代表人:赵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慧诉被告宁波宇达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贾尚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钟慧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钟慧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