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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日理江澍实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深圳市日理江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检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1-12-29核稿人已核稿。朱友良2011-12-29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钟伟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65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65号原告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郁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茂兴,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台湾人,现住博罗县,系原告职员。被告深圳市日理江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浪背工业区28号C栋2楼。法定代表人:江澍,总经理。原告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日理江澍实业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刘茂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日签订《设备(测漏机)检修合同》,约定被告将设备送至原告公司处委托原告为其设备提供检修服务,检修费用为11700元。双方同时约定付款期限为检修合格后月结30天,若被告逾期付款则按每日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之后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设备检修服务,并于2010年12月10日向被告交还了已检修的设备,但被告一直未按时付款,经协商,被告于2011年4月27日出具《联络函》,同意在5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但被告却未支付上述费用,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检修费人民币117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1700元为本金,自2011年1月10日开始,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直至被告付请所有款项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诉请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供的证据有:一、机械报价单、设备检修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检验合同关系。二、联络函,证明被告承认拖欠原告测漏机费用。三、出货单,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四、债权债务清算通告,证明被告通知原告参加债权债务会议。被告深圳市日理江澍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诉讼文书和开庭传票,未提交答辩意见和提供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权利和对本案的抗辩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日签订了《设备(测漏机)检修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设备提供检修服务,检修费用为11700元。双方同时约定付款期限为检修合格后月结30天,若被告逾期付款则按每日千分之三缴纳违约金。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设备检修服务,于2010年12月10日向被告交还了已检修的设备,但被告未按时付款,经协商,被告于2011年4月27日出具《联络函》,承诺在5个月内付清所有款项,但被告未在承诺期限内支付上述费用。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检测费11700元的事实清楚,有由原告提供并经本院确认的“出货单”、“联络函”等为证,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检测费117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逾期支付原告检测费,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较为适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而缺席,视为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日理江澍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检测费117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700元为本金,从2011年11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铠利五金机械(惠州)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深圳市日理江澍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92元,由被告深圳市日理江澍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元(收款银行:惠州市农业银行三新分理处,帐号:44×××89,收款单位名称: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代收市法院诉讼费),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敏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