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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商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9-11-01

案件名称

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集信用社与许风平、张树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集信用社;许风平;张树强;许三元;许士忠;许士勇;张树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商初字第1287号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集信用社。负责人:范国政,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峰,陈集信用社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善军,陈集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许风平,女,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委托代理人张树强,1981年8月3日出生,东阿县委副局长,系许风平之子。被告张树强,男,198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东阿县委副局长,住址同上。被告许三元,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阿县。被告许士忠,男,195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许士勇,男,196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玉强,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该村村主任。被告张树敏,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集信用社与被告许风平、张树强、许三元、许士忠、许士勇、张树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1年12月2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合法诉权的正确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集信用社撤回对被告许风平、张树强、许三元、许士忠、许士勇、张树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克利陪审员  李召阳陪审员  刁承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丙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