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泸泸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泸泸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叶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叶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学树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