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326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周水道与冯翔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水道,冯翔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269-1号申请执行人:周水道,农民。被执行人:冯翔鸽,农民。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商初字第131号周水道与冯翔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翔鸽长期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冯翔鸽尚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水道借款2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周水道于2011年12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2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熠(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