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聊东行初字第28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8-12-21

案件名称

王善民与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王善民;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王增明;肖太福;肖太发;肖太红;肖太成;王怀林

案由

其他(公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289-1号原告:王善民,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孙辉,男,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庆,男,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驻聊城市湖南路。法定代表人:孙留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于雪梅,女,该局法制大队干警。委托代理人:赵玉琦,男,该局梁水镇派出所教导员。第三人:王增明,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肖太福,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肖太发,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肖太红,男,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肖太成,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王怀林,男,194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善民不服被告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以下东昌府公安局)作出的聊东公决字[2011]第063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向有关机关请示,本案依法应当中止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雷素兰审 判 员  于淑青人民陪审员  王孟晓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辛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