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商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连法与楼建法、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法,楼建法,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商初字第3812号原告李连法,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高桥村1组19户。被告楼建法,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南门村3组7户。被告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8828327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塘里陈社区。法定代表人楼建法,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01276930,该公司执行董事。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蔡本强,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连法诉被告楼建法、杭州思聪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楼建法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楼建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连法撤回对楼建法的起诉。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伟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