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许业炎与温耀东、梅育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许业炎;温耀东;梅育生;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229-1号原告:许业炎,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陈德华,安徽金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耀东,男,195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梅育生,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中州世纪广场七层。法定代表人:夏清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业炎与被告温耀东、梅育生、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业炎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或在肥东县农村合作银行光大支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业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省联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合肥高新区支行(基本存款账号341313000018150045145)或在肥东县农村合作银行光大支行(基本存款账号2000020617170300000018)的存款4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咏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