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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周勇周红周继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民初字第4号起诉人王和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蕲春县,委托代理人唐建权,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12月1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和平的起诉状。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与周福杰于2007年11月份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起诉人向周福杰支付5万元,周福杰把其持有的深圳市蓝霸科技有限公司股权之10%转让给起诉人,起诉人并在签订协议当日当场支付了周福杰5万元人民币;但周福杰一直未转让其股权给起诉人,2009年1月4日双方协商:由周福杰退还起诉人已交的5万元股权转让款,但周福杰一直未退还起诉人股权转让.款项。起诉人由此于2010年12月29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因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而被法院告知申请仲裁。2011年8月26日,起诉人向深圳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申请受理后才得知周福杰已去世,其名下房产已由其子女周勇、周红、周继红继承,但周勇、周红、周继红称其暂未继承涉案标的股权项目下的股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继承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的规定而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管辖异议,深圳仲裁委告知起诉人针对周福杰死亡的事实先向法院起诉,起诉人因此于2011年10月13日撤回仲裁申请,并据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周勇、周红、周继红在继承周福杰财产范围内支付周福杰生前拖欠起诉人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0000元给起诉人;二、周勇、周红、周继红在继承周福杰财产范围内支付周福杰生前拖欠起诉人的股权转让款之利息人民币9705元(自2009年1月5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三、周勇、周红、周继红支付起诉人自2011年12月17日起止其实际付清请求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四、由周勇、周红、周继红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曾就涉案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周福杰据合同约定退还其股权转让款及利息。该案因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故本院于2011年6月1日裁定驳回了起诉人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起诉人对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和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