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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王向荣诉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李旺盛、刘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向荣,李旺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王向荣,男,生于1969年4月10日。被告李旺盛,又名旺胜,男,生于1968年11月2日。本院在执行王向荣诉宝鸡君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分公司、李旺盛、刘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向荣与被执行人李旺盛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旺盛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及诉讼费共4400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王向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陇民初字第00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旭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