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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万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金牛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女,1993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峨眉山市。2011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屠传孝,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刑诉(2011)1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及其家长李小明、辩护人屠传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初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与文某、李某、宋某、“凯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某茶坊、五块石某小区等地,由文某指使,万某某冒充工商银行信贷部工作人员陈某,以帮被害人李某贷款为由,先后多次骗取李某人民币43750元。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万某某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系从犯,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被告人万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屠传孝提出,被告人万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是被其男友文某利用默认自己是银行职员,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0日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万某某与文某、李某、宋某、“凯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文某的指使下,由万冒充为工商银行信贷部工作人员陈某,以帮贷款需要收取贷款申报费、打点费、贷款返还费等为由,先后多次在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某茶坊、春熙路太平洋店门口、五块石某小区等地,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3750元。2011年8月11日,被告人万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材料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钱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万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知文某等人在利用她实施诈骗犯罪,而积极参与,为其充当银行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主观方面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有诈骗的行为,故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万某某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3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萍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人民陪审员  陈忠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菊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