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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析产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张某某,张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123号原告靳某某,女,195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临潼外贸公司下岗职工。被告张某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安华润万家超市员工。被告张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西安交通大学经商管理学院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建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