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芝与被告张淑元、张淑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张某甲,女,193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被告张某乙,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丙,男,41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某甲担负。代理审判员 王 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