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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76号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6号。法定代表人高华明,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玉林,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一可。被告杨静。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杨静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12月13日通知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缴诉讼费和缴纳公告费,但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3日收到本院发出的补缴诉讼费和缴纳公告费的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补缴诉讼费和缴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成都回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