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九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曲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11年1月28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201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庞会鹏、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2011年9月30日曲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同年10月29日建议恢复审理。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8日,曲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东配房内查获被告人陈某甲非法储存的30#高空礼炮1148根,40#高空礼炮1050根。经称重和计算,所查获的烟花爆竹总含黑火药42.994千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乙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示意图及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检验报告及照片,刑事技术检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曲阳县烟花爆竹专营有限公司证明,曲阳县产德乡贾北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曲阳县产德乡贾北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被告人陈某甲储存爆炸物是为生活所需,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甲储存爆炸物是为生活需要,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玉红审 判 员 王 征代理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玉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