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官法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7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尹彦峰与周萍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行为保全审查

当事人

尹彦峰;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官法民保字第5号原告尹彦峰,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人,现住昆明市西山区。被告周萍,女,1974年3月8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彦峰诉被告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彦峰于201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房屋(房产证号:20××**),并已按我院要求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彦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周萍所有的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房屋(房产证号:20××**)所有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12月28日。二、对原告尹彦峰提供担保的位于昆明市西山区房屋(房产证号:20××**)所有权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一年,自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12月2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诉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胜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武仕 关注公众号“”